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工作相关文件精神,同时为提升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设立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为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专家工作机构,负责对研究生培养相关事务进行咨询、审定和监督。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校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促进我校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在符合学校《关于成立湖南理工学院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件(校研【2016】5号)的前提下,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美术学院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研究生导师及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5-7人(单数),秘书1人。主任委员由学术带头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成员投票产生。每届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以连任,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委员会主任因故可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六条指导委员会成立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指导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订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关政策;
(二)根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制定(修订)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各培养领域的教学指导纲要;监督具体实施情况;
(三)制订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改革方案,监督具体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研讨和师资培训工作;
(五)对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各环节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导;
(六)组织开展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研究和处理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相关事项;
(八)促进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研究生处委托、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章程由艺术硕士(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