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招就 -> 就业创业 -> 正文

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创业证可享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6-10-20  来源:   点击量:

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创业证可享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如何领取《就业创业证》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凭《就业创业证》可享受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站填写申领表,其次到街道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最后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由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钢印确认。

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创业证》流程

高校毕业生首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站填写申领表,其次到街道保障所办理申领手续,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户口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或其他非我市户籍的劳动者须持《居住证》或合法居住的有关证明);

2、本人身份证(二代);

3、本人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4、《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5、各类院校毕(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肄)业证明;

6、就业转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解聘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就业的农转城人员、外地迁入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凭户籍证明;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未就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

最后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由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钢印确认。

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创业证》可享优惠政策

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创业证》中“就业援助卡”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创业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等。

此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